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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锑等特征污染物防治,不能仅仅满足于企业达标排放,要根据下游水体功能需求,以环境质量约束相关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
目前,各地在加强水污染治理时往往重视推进氨氮、总磷、COD等常规污染物防治,却容易忽视重金属类特征污染物,尤其是锑指标。由于缺乏具体的地表水标准,通常涉锑企业一旦实现达标排放,对外环境水体的锑指标浓度便不再关注。
然而,事实上,常规污染物排入外环境,水体自净过程中可以消纳吸收,但对于锑等重金属类特征污染物,只能通过较大的水量进行稀释,很难利用自然生态的方式将其去除。而且,当前锑指标饮用水标准为5微克/升,而企业排放标准为100微克/升,两项标准差距较大。
加强锑等特征污染物防治,不能仅仅满足于企业达标排放,要根据下游水体功能需求,以环境质量约束相关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此,笔者建议,要始终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水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特征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和应急管控机制。
一是建立地方性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下游水体功能区需求的前提下,对流域特征指标环境容量进行系统测算,研究确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和企业直排废水特征污染物指标排放限值标准、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特征污染物接管限值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限值,制定污水处理厂、涉及特征污染物直排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方案,并按照地方性排放标准限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以此全面压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是科学设置特征污染物治理控制断面。企业按照地方性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特征污染物,有时也很难保证外环境水体就一定能够满足水功能区要求,因此还要以外环境特征污染物浓度制约企业排放行为。要在企业排放特征污染物的下游地区选择合适的点位,设置控制断面,建立健全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在控制断面超过水环境限值要求时,要加密应急监测频次,同时依法对上游地区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防止污染形势加剧。对于水网相对密集复杂的地区,控制断面上游的相关支流上还要设置跟踪断面,以便“顺藤摸瓜”进一步排查和锁定特征污染物来源,对企业实施精准管控。
三是建立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清单。对涉及特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摸排汇总,要将企业日常污水排放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水排放口位置等内容纳入污染源清单。此外,还要明确实施应急管控时控制断面的超标程度与企业限产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要未雨绸缪,对相关企业加强特征污染物应急管控宣传,传导压力,促使企业加强自律,自觉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尽最大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尽可能避免启动控制断面应急管控措施,从而减轻对企业生产带来影响。
四是细化控制断面应急管控程序。对控制断面日常监测时,水质可能受到污染团影响,特征污染物浓度高低会有偶然性。因此,当发现超标时,要立即组织复测;仍然超标时,要系统研判分析问题原因,划定应急管控企业范围,由县(区)级环境主管部门向相关企业发出限产通知。如果限产一段时间后,控制断面特征污染物浓度仍无显著下降甚至出现升高现象,要进一步加大限产的比例或者扩大限产企业的数量,直到控制断面特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标准要求,才能解除应急管控。